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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海外長期居住就養榮民權益應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10-09-30
  • 發布單位: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際間旅遊限制及航班時有變化,復以就養榮民年老體衰,出境就養榮民入境時程難以預判,為維護就養榮民權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旅居大陸地區:

(一)出境前: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就養給付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榮家或榮服處獲知其服務之就養榮民欲赴大陸地區返鄉探親時,應先告知大陸地區之生活狀況及醫療條件,詢問其是否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除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者依前點規定辦理外,仍應宣導建立其指紋卡印模檔案及提供護照影本資料。」。出境滿2年以上依戶籍法規定遭註記戶籍遷出登記者,將停止就養、停發就養給付,如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經核定後不受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應停止安置就養之限制。

(二)出境後:赴大陸地區未申請大陸長居就養榮民,出境超過1年6個月、1年9個月就養給付改列保管、注意戶籍遭註記遷出登記期限前,請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並至原榮家或榮服處辦理「入境報到」手續。

二、旅居海外(不含大陸地區):

(一)出境前:各榮服處、榮家獲知其服務之就養榮民欲旅居海外時,於出境前向榮民說明出境2年以上戶籍遷出將停止就養、停發就養給付等規定;另告知可依「旅居海外長期居住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要點」辦理長居海外報備(及驗證),經核定不受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應停止安置就養之限制。

(二)出境後:

1.旅居海外就養榮民出境超過1年6個月、1年9個月,就養給付改列保管、並請注意於戶籍遭註記遷出前,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至原榮家或榮服處處辦理「入境報到」手續。

2.就養榮民如因故無法於出境滿2年期限內返臺,儘速依「旅居海外長期居住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辦理長居海外報備、驗證:

(1)報備:可依規定填寫報備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後以郵寄方式完成報備,無須親自返國處理,經核定者亦不受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應停止安置就養之限制。

(2)驗證:報備經核定後,於每年10至12月檢附本人最近2個月內生活照片及最近年度全家人口海外所得資料,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於期限內寄達榮服處或榮家,即完成海外驗證程序者,不受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應停止安置就養之限制。

3.如因出境2年以上戶籍遷出而遭停止就養者,可依「旅居海外長期居住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要點」檢附相關資料,再重新申請就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