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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申請就業穩定津貼相關注意事項及表格

  • 發布日期:114-08-08
  • 發布單位: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就業津貼申領注意事項及攜帶資料(請提前07-2414832預約)

1.薪資證明提供申請期間全部薪資,以下方式擇一檢附

●公司開立薪資證明(需蓋公司章或統編章)

●公司薪資明細表+薪轉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金額須一致)

●在職證明(蓋公司大小章)+薪資單或薪轉存摺封面及內頁

★投保日即為就業日,做滿3個月才可申請,薪資證明須自投保日的當月開立(例:1月27日上班即須從1月薪資開始檢附,且滿3個月是4月26日,即須檢附1到4月的薪資)

★平均每月薪資需達最低基本工資以上,申請期間如有請事、病假須提供請假日期

2.存摺封面影本:郵局、臺灣銀行免扣手續費(其他銀行須扣30元手續費)

3.印章:隨便一顆蓋完申請書後即歸還

4.訓後就業津貼:結訓證書,薦訓文(送訓證明桃訓免附),全日制證明正本(桃訓及勞動部訓不須檢附)

5.委託家人親友代辦:雙方身份證+私章

可掛號郵寄申請請先致電確認並將下述資料整理寄送:高雄市前金區自強二路52號就業站收07-2414832

推介津貼:1.津貼申請書(最下面須簽名用印) 2.薪資證明 3.存摺封面影本 4.若非本處推介須再加附介紹卡、勞保同意書、安置說明書及注意事項

訓後津貼:1.津貼申請書(最下面須簽名用印) 2.薪資證明 3.存摺封面影本 4.勞保同意書 5.安置說明書 6.注意事項 7.結訓證書正反面 8.全日制證明正本(桃訓及勞動部訓不須檢附)  9.屆退訓須加附送訓證明(桃訓免附)

※請領津貼後一旦離職或勞保中斷即不可再領取(若屬非自願離職須於2個月內再推介就業且做滿3個月以上才可領取剩餘月份)。另津貼須於期滿(每3個月一期,可合併申請,最多12個月期滿)或離職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申請,請自行注意申請期限,若有疑問均可來電洽詢,逾期不予受理

例:

114年07月01日上班,至115年06月30日期滿一年,最遲須於115年08月31日前申請

114年07月02日上班,至115年07月01日期滿一年,最遲須於115年09月01日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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