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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衛福部中央健保署「公司、行號負責人健保投保須知」

  • 發布日期:113-03-11
  • 發布單位: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略以:「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有關健保第6類第1目被保險人身分投保者為公司(商業)負責人(代表人)者,請依衛福部中央健保署「公司、行號負責人健保投保須知」(如附件檔,請自行下載參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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