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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軍人忠靈祠申請骨灰安厝及管理須知」修正入厝相關規範:

  • 發布日期:110-08-06
  • 發布單位: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一)安厝對象:
1、服兵役現役期間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及其配偶。
2、服兵役現役期間因病或意外死亡之軍人及其配偶。
3、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役官兵(以下簡稱為榮民)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其配偶死亡者亦同。
4、現役軍人或榮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安厝於軍人忠靈祠:(1)判處死刑。
(2)在監死亡。
(3)逃亡中死亡。
(4)自殺死亡。但自殺原因純正或自殺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5)有玷服兵役者榮譽致死。
(二)申請手續:申請人應備妥安厝申請單及下列證明文件,向嘉義縣政府民政處兵役科申請。
1、現役軍人死亡者:
(1)由所屬部隊(單位)申請者,應由營級或相當單位備函及檢附安厝申請名冊。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應檢具現役軍人證、國民身分證影本、死亡證明書、火葬許可證或切結書及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2、榮民死亡者:
(1)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榮民醫院、榮民事業機構或榮民服務機構申請者,應備函及檢附安厝申請名冊。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應檢具榮民證、國民身分證影本、退除役令或有關證件、死亡證明書、火葬許可證或切結書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其他應遵規定:
1、亡故現役軍人、榮民之骨灰罐安厝位置,新櫃由嘉義縣政府民政處兵役科依序排位,申請人不得要求自行選位;如欲選位僅能選擇已遷出之櫃位安厝。另安厝後不得更換櫃位。
2、在未經辦妥申請手續前,申請人不得將亡故現役軍人、榮民及其配偶之骨灰罐先行送至軍人忠靈祠安厝。
3、櫃位使用方式:
(1)單罐:軍人忠靈祠櫃位規格總高度為27.5公分、長31公分、寬27.5公分。申請人應依櫃位規格自行備置骨灰罐。
(2)一櫃雙罐:應依櫃位空間備置高23公分、直徑13.5公分以下堅固(如石材)材質之圓柱體骨灰罐。
(3)骨灰罐使用之材質不得影響設施周邊的安全與管理,並自行負責安放穩固。
4、申請安厝服務,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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