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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就養榮民權益維護加強宣導事項

  • 發布日期:110-10-04
  • 發布單位: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兩岸及國際間旅遊限制及航班時有變化,復以就養榮民年老體衰,出境就養榮民入境時程以預判,請各榮服處及榮家加強宣導下列事項,以維護就養榮民權益。

二、大陸地區:
(一)出境前: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就養給付作業要點」第3點定:「榮家或榮服處獲知其服務之就養榮民欲赴大陸地區返鄉探親時,應先告知大陸地區之生活狀況及醫療條件,詢問其是否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除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者依前點規定辦理外,仍應宣導建立其指紋卡印模檔案及提供護照影本資料。」。對欲返鄉者主動勸導建立指紋卡,並請加強宣導出境2年以上依規定戶籍遷出登記,將停止就養、停發就養給付,如申請長期居住大陸地區,經核定後不受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應停止安置就養之限制。

(二)出境後:赴大陸地區未申請大陸長居就養榮民出境超過1年6個月、1年9個月,應通知渠等就養給付改列保管,注意戶籍遷出登記期限,請於期限內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並至原榮家或榮服處處辦理「入境報到」手續。

三、海外(不含大陸地區):
(一)出境前:各榮服處、榮家獲知其服務之就養榮民欲旅居海外時,於出境前向榮民說明出境2年以上戶籍遷出將停止就養、停發就養給付等規定;另告知可依「旅居海外長期居住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要點」辦理報備,經核定不受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應停止安置就養之限制。

(二)出境後:
1、旅居海外就養榮民出境超過1年6個月、1年9個月,除通知就養榮民就養給付改列保管、注意戶籍遷出期限請於期限內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並至原榮家或榮服處處辦理「入境報到」手續。

2、提醒就養榮民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入境,儘速依「旅居海外長期居住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要點」辦理報備,經核定者亦不受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應停止安置就養之限制。

3、如因出境2年以上戶籍遷出而遭停止就養者,可依「旅居海外長期居住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要點」檢附相關資料,再重新申請就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