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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 發布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公告令

公告令

旨揭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津貼項目及金額。(條文第三條、第四條)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輔導期限屆滿當月未足月之就業期間,按比率計發津貼。(條文第五條)

(三)申請職業訓練訓後之穩定就業津貼條件。(條文第六條)

(四)申請推介就業之穩定就業津貼條件。(條文第七條)

(五)申請人同時符合二項津貼之申請條件,僅得擇一申請。(條文第八條)

(六)津貼申請方式與同一就業機構及連續就業之認定方式。(條文第九條、第十條)

(七)申請者留職停薪之津貼申請方式。(條文第十一條)

(八)申請津貼應備文件、資料補正及審查程序。(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九)申請津貼查核作業。(條文第十四條)

(十)不予發給津貼之情形及追繳誤(溢)領津貼之程序。(條文第十五條)

(十一)退除役官兵停止權益期間,本辦法津貼之計算方式。(條文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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