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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修正「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 發布日期:114-12-30
  • 發布單位: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輔導會修正「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作業說明項次六)
https://www.vac.gov.tw/cp-3097-168659-1.html
(完整內容請點擊網址連結)

問題:榮服處或職訓中心得否開立介紹卡推介退除役官兵至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就業?
說明:
(一)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應以有實際媒合就業之事實為必要,如該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職缺,係退除役官兵參加國家考試、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考試或類此之公開甄選(試)合格錄取,即難謂有「推介就業」之事實,抑或其就業既經公開甄考試或徵選合格錄取者,即非由榮服處或職訓中心媒合就業。是以,前開就業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既無「推介就業」之事實,即不得開立介紹卡。若退除役官兵係參加國家考試錄取任用為公務人員,屬本辦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所定不予發給津貼之情形,自不能開立介紹卡。
(二)舉例說明如下:
1.退除役官兵經政府機關(構)、學校機構之職缺就業機構後公開甄選(試)錄取分發後,始請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其係透過考試合格錄取而就業,榮服處或職訓中心自無從媒合推介,亦非屬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推介就業,故不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得開立介紹卡。
2.退除役官兵參加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人員招考或地方法院法官助理甄選(試),經合格錄取,其既係透過考試合格錄取而就業,顯非透過榮服處或職訓中心推介而成,即不符合本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得開立介紹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