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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5條、第9條,業於115年2月12日修正發布

  • 發布日期:115-02-24
  • 發布單位: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發布令

發布令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第5條、第9條,業經退輔會以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輔業字第1152500141-1號令修正發布,發布令影本、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本次修正放寬讓取得國防部或所屬軍種司令部核定退伍除役證明文件者,雖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備案時尚未退伍除役,惟其申請之職業訓練班開始訓練日期係於退伍除役日之後者,亦得同意備案,俾符合無縫接軌官兵退伍除役即予輔導照顧之服務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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