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會修正「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修正「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業經輔導會以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輔業字第11502003021號令發布。 第七條第二項略以:「服現役且預定退伍除役日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年限之官兵,得持國防部或所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之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影本,於屆退日前經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並於退伍除役日之後,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者,亦得申請推介就業津貼。」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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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修正「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修正「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業經輔導會以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輔業字第11502003021號令發布。 第七條第二項略以:「服現役且預定退伍除役日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年限之官兵,得持國防部或所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之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影本,於屆退日前經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並於退伍除役日之後,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者,亦得申請推介就業津貼。」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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