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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安置應準備資料(本處表格下載)

  • 發布日期:109-01-01
  • 發布單位: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就養安置

就養安置

榮民年滿61歲,得檢附下列資料,向居所地榮民服務處申請公費就養:
一、榮民國民身分證及榮民證(正反面)影本。
二、全家人口戶口名簿影本(含非同住直系血親)。
三、戶政事務所:榮民手抄全戶戶籍謄本;榮民曾離婚者,提供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全家人口中亡故者,提供除戶戶籍謄本。
四、勞保局: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勞保投保資料表(含勞保老年給付證明)。
五、國稅局或地方稅捐稽徵處:
     (一)榮民與配偶最近三個月內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榮民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三)全家人口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出嫁女兒不同戶籍者免附、離婚女兒及其子女須附)。
六、健保局: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歷史列印紀錄。
七、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一)全家人口領有軍公教月退休俸(金)者或最近二年內領取一次退休金者,檢附相關證明。
     (二)全家人口領有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者,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一年內紀錄)或相關證明。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達183天者,檢附海外或大陸地區所得中文譯本證明(須經駐外館處或兩岸文書驗證)。
     (四)榮民與配偶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達183天者,檢附海外或大陸地區不動產價值中文譯本證明(須經駐外館處或兩岸文書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