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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眷)、遺眷如何申請急難救助?

  • 發布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服務照顧處

答覆:
一、急難救助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但榮眷及遺眷於第4款不適用之: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戶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2、罹患重病、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戶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3、榮民死亡致無力殮葬,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4、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之榮民,酌情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千元。
 5、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其無職業遺眷,持本人有效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榮民服務處申辦:
 1、政府機關核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2、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檢附證明文件證明。
 3、診斷證明書及繳費收據。
 4、申請喪葬救助者,檢附死亡證明。
 5、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文件。
 6、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準用本要點有關榮民之規定辦理;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本規定)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定,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但同一事由已依國防部相關規定獲得救助、補助或慰問者,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