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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再任公職等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4,470元者,停發退除給與。

  • 發布日期:111-02-14
  • 發布單位:臺東縣榮民服務處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再任公職等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4,470元者,停發退除給與。

一、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46條第3項規定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自111年1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3萬4,470元。

三、配合前開修正,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再任公職等職務,自111年1月1日起,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4,470元者,停發退除給與。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