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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繳交保險費時應注意之事項

  • 發布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東縣榮民服務處

日期:112/04/20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繳交保險費時,應向經手之業務員索取收據,並最好以信用卡、銀行帳戶扣繳或開立平行及禁止背書轉讓且抬頭為保險公司之支票繳交保險費,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為使繳交保險費之交易流程清楚明確,避免爭議,金管會提醒消費者繳交保險費,應留意瞭解以下規定:

一、「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故消費者繳交保費後,如未拿到保險公司製發之收據,應向保險公司洽詢確認,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代收保險費,亦應依規定交付送金單或收據,保險業並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以減少消費爭議。

三、消費者以信用卡、銀行帳戶扣繳保險費時,應注意授權書上相關資料填寫之正確性,授權人簽名處應由授權人親自簽名。又依「保險法」第11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如有以非要保人本人之信用卡或銀行帳戶扣繳保險費者,應先向保險公司瞭解應提供之關係證明文件,以避免衍生相關爭議。

金管會進一步呼籲即使是透過親朋好友購買保險,消費者於繳交保險費時,仍應要求業務員同時交付收據,並核對收據金額及相關資訊之正確性,如有異常,亦應向保險公司洽詢確認,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金管會民意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