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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國旗覆蓋靈柩得免除申請程序說明

  • 發布日期:106-03-02
  • 發布單位:臺東縣榮民服務處

一、依據內政部105年12月16日台內民字第1051104725號函辦理。
二、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以國旗覆蓋靈柩:
    (一)對國家、社會具有重大貢獻,逝世後經總統明令派治喪大員治喪者。
    (二)依勳章條例獲頒勳章者。
    (三)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者。
    (四)依褒揚條例獲褒揚者。
    (五)依忠烈祠祀辦法入祀忠烈祠者。
三、為表彰軍人對國家社會之重大貢獻,及落實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之規定,軍人生前曾獲上開崇高榮譽者,例
        如曾獲頒忠勤勳章者,逝世後毋須經申請之行政程序,即得以國旗覆蓋靈柩並由遺屬自行備置辦理,以減少
        遺屬於治喪期間備置各項文件及奔波各行政機關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