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安養(眷屬、遺眷及民眾)
一、年滿六十五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八十一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家不予安置: 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 四、凡合於申請自費入住者,以登記順序為原則。但申請入住人數超過榮家安置容量時,以積點高低決定候住順序,核計方式如下圖。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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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安養(眷屬、遺眷及民眾)
一、年滿六十五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八十一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家不予安置: 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 四、凡合於申請自費入住者,以登記順序為原則。但申請入住人數超過榮家安置容量時,以積點高低決定候住順序,核計方式如下圖。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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