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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

  • 發布日期:107-03-29
  • 發布單位: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單身亡故榮民大陸親屬遺產繼承

一、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法繼承編


二、辦理單位:


輔導會所屬各榮民服務處及榮譽國民之家


三、申請繼承資格:


符合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

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如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孫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四、申請繼承程序:

  1. 大陸地區繼承人向住所之省、市(縣、市)公證處,申辦「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各2份。

  2. 再由受託人將大陸地區寄來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正本持往海基會驗證,並得證明。

  3. 檢具「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逕洽故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領「除戶謄本」。

  4. 再檢具上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除戶謄本及填妥「親屬繼承系統表」各1份,向亡故榮民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具狀聲請繼承表示(被繼承人亡故之日起3年內聲請,逾期視同拋棄繼承),並經法院裁定繼承「繼承准予備查」(核發通知書或函)。

  5. 以上步驟均完成後,即檢送全部證件,向故員「法定遺產管理人」(故員戶籍地之榮民服務處或榮譽國民之家),提出遺產繼承申請案。

五、申請繼承應備證件(原本)

  1. 親屬關係公證書。

  2. 委託公證書。

  3. 海基會驗證證明(2種)。

  4. 故員除戶謄本。

  5. 親屬繼承系統表。

  6. 法院准予備查通知(函)。

  7.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8. 申請書

  9. 切結書、保證書

  10. 領據

上列8至10表格文件可向遺產管理機構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