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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榮譽國民之家場地開放具體作法

  • 發布日期:108-01-01
  • 發布單位:桃園榮譽國民之家

桃園榮譽國民之家家區場地開放具體作法 

一、桃園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本     家)為加強家區場地開放,提倡     社區居民正當休閒活動、推廣     全民運動及提供醫療資源,促     進國民健康與保健、敦親睦鄰     之目的,特訂定本具體作法。

二、本家計畫開放範圍:公園綠地(中央草皮、中正公園)、槌球場、保健組門診區等開放區域(以下簡稱家區開放空間)。但依其他法令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之榮家家區場地及內住榮民居住活動區域及行政辦公區域不適用本具體作法。

三、開放時間:

 (一)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6時(槌球場上午7時至17時)。

(二)週休及假日:自上午9時至16時(槌球場上午7時至17時)。

(三)保健組門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1時30分,下午13時至15時;假日休診。

(四)重要活動:榮家辦理重要活動時,得視實際需要調整開放時間或暫停開放,並於調整日前公告。

四、本家開放以提供一般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其他性質之活動應專案借用,並經榮家同意後始得外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本家得廢止原許可使用處分,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

       (一)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二)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

   (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四)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 

   (五)有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六)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榮家設施有危害之虞。

    (七)其他致生榮家損害之行為。

    (八)其他違反本原則規定或不遵從榮家指示之行為。(九)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經終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或警政單位強制驅離或依法處理,以維護榮家安全。

長期或定期使用之團體,申請使用榮家家區開放空間時,應於使用前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向本家提出申請並經本家核定後始得辦理。

七、榮家如有特殊需求必須收回榮家場地時,將於使用前,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分。

八、榮家場地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九、有下列情之一者,本家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服裝不適合使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三)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從事商業行為者。

     (四)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五)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六)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場所或其他。

      (七)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八)攜帶寵物、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榮家者。

  十、各機關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借用有關場地時得優先借用之,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

十一、本家區場地開放具體作法自105年3月15日起實施。

十二、歡迎電洽:03-3681140~轉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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