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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含併同安置榮眷)
一、安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81分以上,身心狀況正常,能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需他人照顧者。
二、養護(失能):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80分以下,失能自
理生活困難,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
鑑定證明需長期養護。
■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民眾
一、安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81分以上,不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二、養護: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量80分以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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