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間照顧中心
一、 服務對象 符合長期照顧法第3條1款(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及第2款(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並符合下列對象之一者: (一)65歲以上老人
二、服務內容: (一)生活照顧 三、收托人數:10人 四、服務時間:07:00-18:00(17:30後為延托) 五、收費標準:依照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辦理繳納部分負擔+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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