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推到:facebook

轉介、退住、改調及緊急安置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111-06-01
  • 發布單位:屏東榮譽國民之家

一、轉介:

當住民因身體疾病或行為異常,超出本家照顧範圍時應予轉介適當機構。

(一)罹患法定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植物人及24小時需抽痰或氧氣者,體能狀況惡化,非屬榮家照顧範圍,轉介醫療單位。

(二)榮民長期因身體、心理、精神狀況不佳,致影響其他榮民生活安寧及生命安全者,轉介醫療單位。

(三)因行為異常,導致影響其他住民權益,經勸導無效者。

二、退住:

當住民違反生活公約,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其他住民安全者應辦理退住。

(一)違反生活公約,妨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危,情節重大或屢勸無效者。

(二)自費榮民不依規定繳納費用,經存證信函催告仍不繳納者。

(三)經安置自費安養後,身體經醫療專業人員評估,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未遷離前所需特別護理,由當事人自理或委託辦理;其合於自費養護條件者,另依自費養護規定辦理)。

(四)無居住事實逾三個月者。

(五)因案遭通緝或判刑須執行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者,應限期遷離;第三款所列情形者,榮家應協調其送醫或協調改調自費養護安置,或辦理停俸安置榮家就養。但屬原奉准安置,並已進住,因寄醫、外出及進入大陸地區定居,合於第四款規定者,得由榮家列入存記,俟其健癒出院或自大陸地區回台定居,得優先安置。

(六)上述情形單身者協助轉介其他機構或請就近榮服處協助處理,有眷者通知家屬接回照顧。家屬置之不理時轉介地方政府社會局協助處理,或寄存證函循司法途徑辦理。

(七)夫妻併同進住於榮民亡故後,榮眷經榮家評估認定生活陷於困境者,於轉介地方政府安置或由親屬接回前,得暫予安置,並重行簽訂契約。

三、改調:

當住民因體能狀況改變,致超出照顧範圍時,應予改調適合單位。

(一)因身體功能改變,經照會單(如附件八)評估後調整至合適堂隊。

 (二)因居住環境不適應或經本人及家屬要求,協助改調至其他榮家。

    四、緊急安置:

遇重大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及其他特殊緊急事件,榮民有緊急安置需求時,得由榮服處或向就近榮家輔導組申請緊急安置,並填具交接表。如遇有國外或大陸地區返臺外住榮民,其無戶籍、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或遺失國民身分證、榮譽國民證者,得先行緊急安置榮家後,並由榮服處協助辦理恢復戶籍及重新辦理證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