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申請入住說明
壹、入住條件一、申請對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65 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安養: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不含失智者)。 (二)養護:生活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 (三)失智:經醫院鑑定達中度失智以上且具行動能力。 二、但有下列情事依之一者,本家不予安置: (一)24小時抽痰之植物人。 貳、實施方式一、申請自費入住手續及所需文件:(一)入住申請資料表。 (二)近三個月體檢表正本:體檢項目按本家現行規定辦理。 (三)近半年病歷摘要正本:請至醫療院所申請,需含門、急診及住院資料。 (四)中度以上失智診斷證明正本:僅申請失智床位需檢附。 (五)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 (六)其他經本家認定辦理入住需檢附之文件。 二、申請流程申請人填寫申請書、準備所需文件>榮家收件>評估 核判>核定入住>入住通知>報到>入住手續 核退>說明不符收住原因 三、入住程序:由本人、其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與本家簽訂契約,於契約所訂繳費期限內付費並辦理入住;逾期視為放棄。 參、收費基準:
如有入住相關問題,請洽本家輔導組王輔導員(05)5324100 分機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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