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申請自費養護
自費養護申請資格 一、領有本會發給之「榮譽國民證」。 二、未安置公費就養。 三、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 四、失能榮民具有下列各項條件 (一)失能自理生活困難,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證明須長期養護,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氣切、插三管以上或有住院醫院需要者。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鑑定屬中度以上失智症須長期照顧,非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疾病、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申請自費安養養護之榮民(或配偶)因患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疾病,而不予同意者,經治療不具傳染性,得檢具證明再提申請。 申請程序申請自費養護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戶籍資料、申請表、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以上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體檢表(申請養護者須檢附前述醫院診斷證明或地方政府發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等,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之榮民服務處、榮家提出申請。 歡迎洽詢專線電話 : (05)5324100#1304 曾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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