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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眷屬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實施計畫

  • 發布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眷屬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實施計畫
壹、目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輔導會)為貫徹政府輔導就業暨培育國家建設人力政策,因應社會就業競爭環境,透過職業訓練補助,提供退除役官兵眷屬多元訓練管道,培育企業所需人才,順利就業,亦為扶助退除役官兵家庭經濟穩定,特訂定本計畫。
貳、適用對象:
退除役官兵年滿18 歲以上之配偶、子女(下稱退除役官兵眷屬),參加輔導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下稱職訓補助辦法)第3 條公告之職業訓練班,得依本計畫規定申請訓練費用補助。但退除役官兵眷屬同時具有退除役官兵身分者,不適用本計畫。
參、訓練費用補助:
一、補助次數:與職訓補助辦法第4 條第1 項所定退除役官兵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次數合併計算,每年以2 次為限。
二、補助額度:各次受補助金額與職訓補助辦法第4 條第1 項所定退除役官兵訓練費用補助總額度合併計算。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補助總額度新臺幣(下同)6 萬元為上限。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眷屬:補助總額度4 萬元為上限。
三、退除役官兵眷屬參加職業訓練補助,不適用職訓補助辦法第4條第3 項首次參訓得予全額補助之規定。如退除役官兵已先依本計畫提出眷屬參加職訓補助申請,且獲得訓練費用補助,因申請次數及補助額度合併計算,爾後本人再依職訓補助辦法申請參加職業訓練,不適用職訓補助辦法首次申請相關規定。
肆、參訓申請方式:
一、以退除役官兵為申請人,於預定開始訓練日之7 個工作日前,向輔導會所屬之榮民服務處(下稱榮服處)申請備案,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同職訓補助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
(二)眷屬身分證明資料。但榮服處得於本會資訊系統查詢確認者,免附。
(三)同意書(格式檔如下方下載區)。
(四)職訓課程資料:應包含訓練機關(構)名稱、課程名稱、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服處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本計畫參之規定。
(二)申請人未於預定開始訓練日之7 個工作日前申請備案。
(三)未依本計畫肆、一檢齊文件,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申請人具有職訓補助辦法第5 條第2 項第3 款至第6 款、第10 款情形之一。
(五)具有職訓補助辦法第5 條第2 項第7 款至第9 款、第11 款及第12 款情形之一。
(六)退除役官兵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
1、申請備案時具現役軍人、公務人員、教師或退除役官兵身分。
2、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或職業訓練輔導安置。
三、榮服處同意備案者,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請人轉知其眷屬;不予備案者,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申請人。
伍、補助申請方式:
退除役官兵眷屬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6 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仍在就業中,以退除役官兵為申請人,依職訓補助辦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榮服處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一、申請表(格式同職訓補助辦法第7 條第1 項第1 款)。
二、眷屬身分證明資料。但榮服處得於本會資訊系統查詢確認者,免附。
三、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五、載明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4 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六、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
並檢附就業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
陸、補正與審查方式:
一、申請人未依前點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20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二、經榮服處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有本計畫肆、二,不予備案情形。
二、申請人具有職訓補助辦法第9 條第1 項情形之一。
三、退除役官兵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訓練期間為現役軍人、公務人員、教師或退除役官兵身分。
(二)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或職業訓練輔導安置。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捌、查核事項:
為查核本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輔導會及榮服處得請申請人提供眷屬就業佐證資料或派員實地查核,申請人及眷屬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必要時,輔導會及榮服處得向有關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含申請表單)

https://www.vac.gov.tw/vac_service/taoyuan/cp-3127-152414-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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