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榮譽國民之家「住民生活公約」-114年12月修訂
花蓮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本家)為保障住民良好之頤養環境與維護本家之 正常運作,請全體住民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一、住民應遵守本家基於服務照顧所訂定之各項規範,以確保本家良好健康頤養環境。 二、住民(室友)間應相互尊重、和睦相處,如有衝突、爭執經工作人員調解未能解決者,應配合調整寢室或調換堂隊,以維護居住安全。 三、遵守訪客來訪時間及相關規定,以不影響本家住民作息為原則,逾時應向工作人員報備,但訪客夜間不得滯留本家過夜;另疫情期間相關管制規定,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採滾動式調整。 四、基於飲食衛生與營養保健之考量,住民一律參加本家團膳;出具地區醫院(含以上)開立之醫囑證明或有無法搭伙之特殊情形,經陳核首長同意後,方可暫停搭伙。 五、基於政府節能減碳政策,隨手關燈、關水不浪費資源,安養堂每人每月基本用電20度,超出部分由住民自行負擔。基本用電度數之核定與變更,依輔導會規定辦理。 六、短期外出:當日可返回者,應事先向所屬堂隊工作人員口頭告知或登記外出事由、地點及預定返家時間。請假外出:外出 1 日(含)以上者,應事先辦理正式請假手續,詳細填寫請假單、前往地點、緊急聯絡人及電話。夜間安全管理:應避免於夜間 10 時至翌日凌晨 6 時進行不必要之外出。如有特殊原因需在此時段外出或晚歸,應提前向堂隊報備。延期與聯繫:無法於預定時間返家時,應主動致電堂隊辦理續假。超過請假期限且未聯繫者,本家將依規定進行聯繫與協尋。。 七、長期請假、寄醫超過3個月以上者,本家有權逕行調整床位或辦理退住,並由房戶長代表等人見證下,將屋內個人物品打包貼封條保管,俟返回時再將物品領回(代購置收納箱價款需住民自付),保管期間物品如有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八、住民申請改調或退住,應於核可後之次日起7日內清畢房內個人物品,超過期限則由本家依廢棄物處理。 九、公費就養榮民每月伙食費,由本家統一於就養給付中代扣;自費住民每月之伙食費、服務費及其他應繳費用,請於每月15日(假日順延)前繳納相關費用,不得拖欠,如逾期不繳納,本家得依簽訂之入住契約規定辦理。 十、為因應各類傳染性疾病,應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本家最新相關篩檢及隔離管制措施,以確保全體住民及工作人員之健康與安全。 十一、同意授權本家於公務範圍內蒐集、處理、使用個人資料及肖像 (包含照片 及動態影像)。 十二、未經本家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房舍建築物之主要結構(含設施設備);如人為因素造成公物損壞,違反者應予修復回原狀或補償損害所衍生之費用。 十三、住民未經同意不得飼養寵物及餵食動物(如鴿子、野狗、野貓等),以避免影響環境清潔及公共衛生。 十四、住民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噪音、振動及其他足以影響他人生活之行為。 十五、住民不得有破壞或影響公共安全、衛生、安寧等行為,本家得立即制止,當事人應配合改善。 十六、不得使用電爐、電熱器、瓦斯爐及其他高耗能器具,並嚴禁於各樓層公共空間(吸菸區除外)抽菸。 十七、不得恐嚇、威脅、怒罵、鬥毆、家區賭博、酗酒滋事、不當曝露、(性)騷擾、詐騙其他住民或工作人員等,有違公序良俗之行為。 十八、未經同意不得擅入他人房間,如確有竊盜行為等情事發生,依法究辦。 十九、不得挑釁、脅迫、攻擊他人、散播不實謠言致毀壞名譽之行為。 二十、未經同意不得帶走或破壞公共區域(如文康、牌藝活動空間或堂隊等)之公用物品,以免影響損害他人使用權利。 二十一、禁止住民與家區人員(含住民、工作人員等)有不當借貸及重利行為。 二十二、如有違反上述生活公約,由工作人員施以勸導、調解、調整生活空間或開立勸導單等方式;若情節重大,或經勸告、輔導等屢勸無效者,則召開住民違反生活公約處置會議,邀請房戶長代表共同審議,並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經審認顯已不 適於本家居住者,基於其他住民安全及生活品質之保障;為如下之處分。 (一)榮民: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十條之一,為退住處分。 (二)一般民眾:依入住契約辦理退住。 二十三、本規約自住民入住本家之日起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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