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推到:facebook

榮民財物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06-02-27
  • 發布單位:屏東榮譽國民之家

壹、依據:

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2.10.23輔壹字第1020076999號修正函辦理。

貳、目的:

為維護榮民權益,落實服務照顧工作,基於確保榮民財產安全之需要,代為保管重要財物,特訂定本規定。

參、實施對象:

一、單身無依榮民,不能管理其財物者。

二、有眷榮民或遺眷,因特殊原因,其財物之保管有安全之虞者。

肆、保管財物項目:

一、新臺幣、外幣、有價證券 (股票、基金、權證等) 、支票、本票、定存單

    、禮券。

二、金、銀、寶石及其飾品。

三、存摺、金融 (信用) 卡、房地產權狀、重要合約、文件及重要身分證件與印鑑。

四、其他:如貴重或具紀念性之物品。

伍、權責劃分:內控稽核編組與權責劃分表(附表一)

一、稽核由兼辦政風及秘書室主任編成,負責監督及稽查之任務:

(一)帳籍核校由秘書室主任負責。

(二)兼辦政風負責監督。

二、保管小組:由輔導組組長、輔導員(堂長)、事務照服員等編成,負責榮民

    證件存簿保管、申請及發還(提領)簽核作業:

(一)輔導組組長:負責證件存簿保管、申請及發還(提領)簽核作業。

(二)輔導員(堂長):

 1、負責財物保管之執行。

 2、負責證件存簿保管、申請及發還(提領)簽核作業。

(三) 事務照服員:

 1、負責證件存簿保管、提領作業。

 2、各類帳籍、表單、紀錄、報表等填表保管。

三、會計:負責帳籍作業。

四、出納:負責收付、印章存管。

陸、保管事由:

一、對於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監護順位之榮民(眷),經評估其權益有遭受損害之虞,為保障其權益,在未取得法定監護人前(監護宣告),本家得主動邀請親友或社會公正人士 (如鄰、里長、同鄉代表) 進行協商,推選專人代理當事人,於作成紀錄後,依規定辦理財物保管事宜。

二、榮民(眷)因病或其他特殊事故對其所有之重要財物不能妥善管理時,得填具保管(發還)榮民(眷)重要財物申請表(附表二)(不識字者由堂長、事務照服員代填,並請榮民本人簽蓋存證),向本家申請代為保管。

柒、執行作法:

一、保管程序:

(一)申請人應親自將保管財物交由事務照服員點收,並當場製作榮民(眷)重要財物保管移交簽收單(附表三) 交由申請人收執,另填具重要財務收據(附表四),陳核後收據影印乙份(蓋印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及經辦人簽章)交由申請人收執(有眷者交其家屬),正本存個人資料袋留存,並同時建立「保管榮民(眷)重要財物登記卡」(附表五),以利管制。

(二)接受保管榮民(眷)重要財物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之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會計科目名稱、編號核定表及其會計制度,逐日記載於會計帳簿中,負責保管堂隊則同時建立「保管榮民(眷)重要財物登錄簿」(附表六),以利管制查考。

(三)事務照服員應將當月份管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彙整後,於次月五日前簽陳家主任核閱,並分送出納、輔導組等業管單位建檔備查。

(四)事務照服員對各類帳籍、表單、紀錄、報表均應妥慎保管,並列入移交,保管年限依「輔導會暨所屬機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建立檔號314、保存年限10年之作業規定辦理。

二、保管方式:

(一)現金(新臺幣)如無存摺者,須向金融機構辦理開戶存儲;臨時支用金以3000元為限,由堂隊統一保管。如榮民家屬請求提款,依法准其請求,惟為維護榮民之權益及考量其基本經濟安全以利安心就養,家屬於請求提領時,榮家建議至少保留當年度政府規定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個月,金額新台幣3萬0,732元(以102年為例-台灣省每人每月1萬,244元*3個月,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最低生活費)作為該員零用金或爾後住院請看護等費用支出,且提領時須經榮民本人蓋章認可。

(二)其他保管之重要財物,須存放於安全可靠之保險櫃或銀行保管箱內,且採分開保管,印鑑由堂長,定存單(簽准並完成封存手續後由出納送銀行保管箱保管)、存摺及密碼(或鑰匙)由事務照服員保管。

三、支用程序:

  (一)「臨時支用金」動支時機與每筆支用額度,由事務照服員填具日常所需費用支付申請單(附表七),3000元(不含)以內由堂長核准支用,3000元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由輔導組組長核准支用,5000元以上由家主任(或副主任)核准支用,採購支用單據憑證併同核准之申請單裝冊備查。

  (二)每次動用「臨時支用金」後,由事務照服員依其支用用途及數額,逐筆登載於「保管現金收支明細表」(附表八)。

(四)事務照服員每月應將「保管現金收支明細表」,與會計部門核對臨時支用金月總數。且為加強管理保管存摺部分,對存摺款項提存之異動,由事務照服員按編製「保管榮民(眷)存摺款項提存異動表」(附表九),送會計部門核對。

四、發還程序:

(一)申請領回保管財物,應由榮民(眷)本人填具申請表(附表二)親自辦理。

    但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鄰長之證明書,並出

    具委託書委任他人辦理。

(二)點交發還手續,應由堂長及事務照服員會同兼辦政風共同辦理。

    應返還之財物經雙方查對無誤後,應於收回收據同時返還於榮民(眷)。

(三)收據因遺失、滅失致無法繳回者,應以切結書代替。

五、保管移轉:

(一)本家榮民住於榮民醫療體系醫院時,事務照服員通知醫院社工室應即會請醫療部門,對於實際療程逾三個月者,由原保管堂隊於徵得榮民(眷)之同意後,辦理保管財物移轉手續;未滿三個月者,仍由原堂隊保管。健癒出院者,事務照服員通知醫院社工室應於一週內移還其財物由原堂隊保管。榮民(眷)如另有指定保管機構,依其意願辦理。

(二)保管單位(機構)如有變更者,原保管堂隊應將保管財物詳細列冊後密封,於一週內檢附「接受榮民(眷)保管重要財物收支登記卡」(影本)、「保管現金收支明細表」(正本),函送接收機構。

(三)各堂住民入住時,清楚告知服務對象(家屬)財物管理之服務相關規定並納

    入生活公約事項紀錄,以維榮民權益。

(五)住民入住(或入出院),其財物(如輪椅、假牙等)務必清查列(填)入榮民進

    住(入出院)保管財物點收收據並列入物品移交。

捌、內部稽核:

一、秘書室主任及兼辦政風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及不定期對保管財物實施查核,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附表十),簽陳家主任核閱後建檔備查。

二、秘書室主任及兼辦政風得隨時依榮民(眷)之請求,會同輔導員(堂長)及事務照服員檢視其保管財物,並製作紀錄(附表十一)備查。

三、年度內由輔導組依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表(附表十二)自行評估榮民財物託管情形紀錄備查。

玖、特別規定:

一、單身榮民亡故,各堂應將保管之財物,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退除役官兵死亡善後處理」及「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家員工嚴禁私下受託保管財物(三等親以內者除外),違者,視情節輕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其及施行細則、輔導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懲處,若有侵吞情事發生,即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三、本實施規定,旨在保障維護榮民財物權益,堂長應利用各種機會宣導並認真辦理,如堂長及事務照服員等職務異動或退休時,列入移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