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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一、申請表。 二、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親人同意贍養或共同居住之文件。 三、自願切結書。 四、榮民證。 五、國民身分證。 六、全戶戶籍謄本。 七、私人財產及債權、債務已自行處理完畢之切結書。 八、第三條規定之有關證明文件。 榮民證、國民身分證,由榮家驗畢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