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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辦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 發布日期:109-08-07
  • 發布單位: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答覆:
一、製發對象: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由無職業之下列榮民遺眷擇一申領之:
(一)亡故榮民之配偶,且未再婚者。
(二)亡故榮民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亡故榮民之未滿二十歲之未婚子女,或未滿二十五歲且就讀國內大學以下學校之未婚子女。
(四)亡故榮民之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未婚子女。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職業:指現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者。
(二)家戶代表:指第三點所列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亡故榮民之無職業遺眷,且未具榮民身分。


三、榮民遺眷應檢附下列資料至核發機關申辦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一)申請表及無職業切結書。
(二)榮民遺眷國民身分證正本。
(三)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四)榮民遺眷申請日前三個月脫帽照片。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大學以下就學在學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等)。


四、洽辦單位:各榮民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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