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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七點、第八點、第八點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修正就業考試規定1-1

修正就業考試規定1-1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七點、第八點、第八點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七點、第八點、第八點之一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七點:本規定就業考試進修補助,每年限申請一次,至多補助四次,合計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但以購買考試用書申請補助者每次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第八點: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2、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3、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4、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5、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6、同一時期已受本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
7、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或購買之教材及考試用書無涉。
8、六十五歲以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9、進修補助範圍不符第四點規定。
10、逾第五點申請期限。
11、逾第七點申請補助次數或金額上限。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補助,由榮服處以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三、第八點之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參加就業考試且全部到考者適用修正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