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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八點修正規定,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 發布日期:114-12-02
  • 發布單位: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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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八點修正規定,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一、修正內容:
刪除本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5款「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不予補助」。


二、修正原因:
為因應就業市場多專業人才需求,提升退除役官兵職場競爭力,促進順利就業,爰修正旨揭作業規定,申請人具有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考試及格情形者,刪除不予補助之規定,使退除役官兵能更靈活應用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以達法規鬆綁、政府資源有效應用之目的。


三、就業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第八點修正後如下: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校級以下之退除役官兵。
(二)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逾輔導期限。
(四)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五)同一時期已受本會就業(包含職業訓練)、就養或就學輔導安置。
(六)參加之就業考試與補習課程或購買之教材及考試用書無涉。
(七)六十五歲以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八)進修補助範圍不符第四點規定。
(九)逾第五點申請期限。
(十)逾第七點申請補助次數或金額上限。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補助,由榮服處以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缴退。


輔導會為鼓勵退除役官兵參加就業考試,期以順利就業安定生活,補助退除役官兵參加政府立案補習班進修課程費用或購買考試教材、用書費用,經實際報名參加國家考試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考試後3個月內,檢附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准考證影本(需註記全部到考)及存摺封面影本,向新北市榮民服務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