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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現有固定職業不予安置就養之規定,已於104年8月28日刪除

  • 發布日期:113-08-22
  • 發布單位: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現有固定職業不予安置就養之規定,已於104年8月28日刪除

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現有固定職業不予安置就養之規定,已於104年8月28日刪除

輔導會為維護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權益,克盡服務精神,再次提醒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中,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榮民,現有固定職業不予安置就養之規定,已於104年8月28日刪除,並請符合此條列規定者,洽所在地榮服處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