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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榮民服務處112年度社區志願服務組長甄試招募公告

  • 發布日期:112-01-11
  • 發布單位: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一、機關名稱: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二、職稱:社區志願服務組長。

三、名額:士林區1名。

四、性別:不拘。

五、工作地點及服務範圍:臺北市士林區。

六、上網時間: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至112年1月13日17時止。

七、資格條件:

(一)報考資格(擇一):

1.榮民。

2.榮民配偶或子女。

3.現任輔導會榮欣志工,近3年服務時數達720小時以上,且依志願服務法獲頒「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二)年齡:不得超過55足歲(以實際報名日起算)。

(三)報考士林區者,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報考人於報名時,須檢附實際居住該服務區內相關資料送審,如「里長開具居住證明」等)者,品德良好、身心健康、具高度服務熱誠,高中以上畢業。

(四)須持有汽車或重型機車駕照或其他使用自有交通工具訪視服務者,必須具有該交通工具之駕駛執照,及電腦中文輸入能力。

(五)社區志願服務組長協助本處服務照顧榮民,訪視服務時間為全日,服務區內常有各式突發緊急狀況須隨時協助處理,不得為兼職者(政黨工作、民意代表、里長或其他有固定職業者),以免行政不中立或影響服務品質暨榮民(眷)之權益;已遴用人員,如有兼職者經本處查證屬實者立即停止遴用。

(六)曾於本處擔任社區志願服務組長期間,凡因個人品德操守及服務態度遭解聘,或經年終評審不再續任者,其離職尚未滿一年者禁止報名。

八、工作項目:執行及協處榮民及遺眷訪問、聯繫、服務、照顧工作。

九、交通誤餐補助費(另輔導會為社區志願服務組長辦理團體意外保險):社區志願服務組長為志願服務人員均屬「志工」,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辦理,發給交通誤餐補助費(包含交通誤餐補助費及誤餐費)不支薪給或其他待遇,停止遴用時不得要求離職金、資遣費及退休金等其他費用。(交通誤餐補助費依服務榮民數量及時間彈性調整)。

十、任職期間:自輔導會核准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若因服務績效良好暨工作需要,經被遴用人及遴用單位之同意得予續遴用,否則期滿後即自動停止遴用。

十一、為配合政府長期照顧政策推動,提升服務專業化,有下列資格者得優先遴用:

(一)具有長期照顧相關學歷,如社會工作、護理、老人服務、老人照顧、職能治療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

(二)領有長期照顧相關執照,如社工師、護理師等。

(三)受有長期照顧相關訓練,並另有證書及有實際工作經歷者,如社會工作學分班、照顧服務員訓練等。

十二、報名時間:民國112年1月11日至112年1月13日17時截止,現場報名以上班時間為準,傳真報名者請以傳真日期為準,網路報名以收件者日期時間為準,逾期(時)不受理。

十三、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請至本處二樓向焦社工員報名,資格初審通過者參加甄試。

(二)傳真報名:請自行下載報名表,填實報名表內所載事項並浮貼一吋最近大頭照片及檢附相關證件,以傳真至本處公務傳真機電話:(02)2766-1158,並請電話確認收件情形,其中里長開具居住證明之正本文件請於甄試當日報到時繳交。

(三)網路報名:請自行下載報名表,電腦繕打填實報名表內所載事項並附貼一吋最近大頭照片(JPG或BMP檔),及檢附相關證件(PDF掃描檔),其中里長開具居住證明之正本文件請於甄試當日報到時繳交,上開文件請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本處電子信箱(vsdtpe0111@mail5.vac.gov.tw),電郵主旨請述明「報名甄試臺北市(信義區或松山區)社區志願服務組長職務」,並請電話確認收件情形,以免誤入垃圾郵件,影響報名程序。

十四、報名表: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列印,或至本處二樓向焦社工員索取。

十五、檢附證件:應徵者請備妥國民身分證、榮民證、學(經)歷證件、社福志工請提供志願服務紀錄冊、汽車或重型機車駕照之影本,里長開具居住證明之正本。

十六、甄試時間:112年1月17日(星期二)下午13:30時於本處二樓(★請提前於13:10時至13:20時向焦社工員報到,請務必攜帶「新式身分證正本」驗證身份後,始能進入會場甄試)。

十七、甄試項目:總成績合計100分,甄選成績最優者遴用之,三科平均不及格不予錄取或有單一科不及格者亦不予錄取。另電腦操作不及格(每分鐘19字(含)以下)人員,不實施口試測驗。甄試項目計三項如下:

(一)電腦操作(10分鐘中文輸入,每分鐘20字(含)以上為及格),配分30分。

(二)社區服務論文或心得,配分45分。

(三)口試(結合服務事項),配分25分。

十八、本處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號(光復北路與八德路三段交叉路口)。

十九、本處聯絡人:焦社工員,電話:(02)2769-9098分機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