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會修正「退除役官兵眷屬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實施。
輔導會修正「退除役官兵眷屬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實施。法規連結如下 :https://www.vac.gov.tw/cp-2031-109663-1.html
「退除役官兵眷屬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實施計畫」壹、目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輔導會)為貫徹政府輔導就業暨培育國家建設人力政策,因應社會就業競爭環境,透過職業訓練補助,提供退除役官兵眷屬多元訓練管道,培育企業所需人才,順利就業,亦為扶助退除役官兵家庭經濟穩定,特訂定本計畫。 貳、適用對象: 退除役官兵年滿18歲以上之配偶、子女(下稱退除役官兵眷屬),參加輔導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下稱職訓補助辦法)第3條公告之職業訓練班,得依本計畫規定申請訓練費用補助。但退除役官兵眷屬同時具有退除役官兵身分者,不適用本計畫。 參、訓練費用補助: 一、補助次數:與職訓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退除役官兵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次數合併計算,每年以2次為限。 二、補助額度:各次受補助金額與職訓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退除役官兵訓練費用補助總額度合併計算。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補助總額度新臺幣(下同)6萬元為上限。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眷屬:補助總額度4萬元為上限。 三、退除役官兵眷屬參加職業訓練補助,不適用職訓補助辦法第4條第3項首次參訓得予全額補助之規定。如退除役官兵已先依本計畫提出眷屬參加職訓補助申請,且獲得訓練費用補助,因申請次數及補助額度合併計算,爾後本人再依職訓補助辦法申請參加職業訓練,不適用職訓補助辦法首次申請相關規定。 肆、參訓申請方式: 一、以退除役官兵為申請人,於預定開始訓練日之7個工作日前,向輔導會所屬之榮民服務處(下稱榮服處)申請備案,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同職訓補助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附件一)。 (二)眷屬身分證明資料。但榮服處得於本會資訊系統查詢確認者,免附。 (三)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四)職訓課程資料:應包含訓練機關(構)名稱、課程名稱、訓練期間、預定課程表、授課方式、訓練場地、訓練總時數及訓練所需費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榮服處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本計畫參之規定。 (二)申請人未於預定開始訓練日之7個工作日前申請備案。 (三)未依本計畫肆、一檢齊文件,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申請人具有職訓補助辦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至第6款、第10款情形之一。 (五)具有職訓補助辦法第5條第2項第7款至第9款、第11款及第12款情形之一。 (六)退除役官兵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 1、申請備案時具現役軍人、公務人員、教師或退除役官兵身分。 2、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或職業訓練輔導安置。 三、榮服處同意備案者,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請人轉知其眷屬;不予備案者,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申請人。 伍、補助申請方式: 退除役官兵眷屬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6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仍在就業中,以退除役官兵為申請人,依職訓補助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榮服處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一、申請表(格式同職訓補助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附件二)。 二、眷屬身分證明資料。但榮服處得於本會資訊系統查詢確認者,免附。 三、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或發票正本。 五、載明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定各項資訊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六、在保之相關職業保險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就業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 陸、補正與審查方式: 一、申請人未依前點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20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二、經榮服處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有本計畫肆、二,不予備案情形。 二、申請人具有職訓補助辦法第9條第1項情形之一。 三、退除役官兵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訓練期間為現役軍人、公務人員、教師或退除役官兵身分。 (二)同一時期已受輔導會就業或職業訓練輔導安置。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捌、查核事項: 為查核本計畫實際執行情形,輔導會及榮服處得請申請人提供眷屬就業佐證資料或派員實地查核,申請人及眷屬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必要時,輔導會及榮服處得向有關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