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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 發布日期:111-05-09
  • 發布單位: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替代役役男因傷病辦理停役,其檢定標準依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 (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 之規定。
第 3 條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由服勤單位填具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調查審核表及役籍管理名冊,並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醫院診斷證明書、役籍表及體複檢資料,函送需用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 4 條 主管機關受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後,合於規定者,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
複檢醫院應依標準表簽註複檢結果,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對於複檢醫院之複檢結果有疑義時,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合於停役情事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停役;不符合規定者,仍服現役。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