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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條條文修正案

  • 發布日期:114-11-06
  • 發布單位:雲林縣榮民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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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重點,係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之公證書外,並須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

業經內政部於114年10月29日以台內移字第11409332951號令修正發布,並置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s://gazette. nat.gov.tw/egFront),歡迎退除役官兵新住民家庭參用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