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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 發布日期:114-08-01
  • 發布單位:雲林縣榮民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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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於114年7月22日施行,本處依該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業已指定總幹事及兼辦政風為內部受理揭弊單位,受理管道如下:

一、受理電話:05-5322742(總幹事或副處長)

二、受理信箱:vsdyl0085@mail5.vac.gov.tw  或  vsdyl0079@mail5.vac.gov.tw

三、法務部廉政署公益揭弊者保護專區(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0/1309611/Nodelist)

四、為順行本法揭弊流程,落實揭弊者保護措施,惠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俾利本法執行順暢:
(一)指定受理揭弊單位
本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包含「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請各機關儘速確定內部受理單位(可複數),並將內部受理通報管道公告同仁知悉。
(二)落實揭弊者通知作業
本法第4條第4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者,應移送各權責機關,並通知揭弊者;另依本法第6條第1、2項規定,各機關應遵期20日內為受理調查通知,及6個月內為調查結果通知之規範。
(三)強化揭弊身分保密:
本法第15條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並針對公務員、非公務員及其主觀犯意訂有相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