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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及安寧緩和醫療簡介

  • 發布日期:109-07-30
  • 發布單位:花蓮榮譽國民之家
43社工師簡介安寧緩和醫療

43社工師簡介安寧緩和醫療

有關於民國108年《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後, 像是病況符合末期病人、植物人、重度失智等病人可以先預立「醫療決定」,保障病人的生命自主尊嚴。

本家於109年7月18日舉辦109年第2季首長與民有約暨住民眷屬座談,家主任為讓住民眷屬了解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簽署,讓法案《病人自主權利法》讓大家更進一步的認識,特別邀請玉里分院邵郡芝社工師,來家區與大家分享。

《病人自主權利法》以病人為主體,保障病人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利,搭配「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d care planning)」、「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d decision)」及「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等程序保障機制,當有行為能力的民眾,依照法定程序完成註記健保卡之後,一旦民眾因病或意外,符合5種特定臨床條件(末期病人、不可逆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經公告重症)之一時,經2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認診斷,及緩和醫療團隊2次照會,確認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及其內容後,即可依照病人本人意願,拒絕心肺復甦術、葉克膜維生系統、輸血、抗生素等有效治療,以及侵入性之鼻胃管、胃造口灌食與點滴注射。停止前述治療後,病人可以接受緩和醫療照顧、由家屬或看護手工餵食,處理症狀及維持生活品質,有尊嚴地善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