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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申請資格

  • 發布日期:111-03-02
  • 發布單位:馬蘭榮譽國民之家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65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安養:需他人照顧、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2. 養護: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

 

二、非患有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疾病、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或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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