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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修正,已於112年9月13日發布施行,並自發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112.9.15生效)。

  • 發布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修正,
已於112年9月13日發布施行,並自發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112.9.15生效)。
法規連結如下: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https://www.vac.gov.tw/cp-2031-152304-1.html

修正重點如下:
1.申請人應於職業訓練班預定開始訓練日之七個工作日前提出參訓申請。
2.經榮民服務處同意參訓備案之申請人,應於完成訓練翌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或完成訓練時已在職,且申請補助時仍在就業中,始得申請訓練費用之補助。
3.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其訓練費用逾補助總額度上限者,符合訓後所從事行(職)業與職業訓練相關,且從事農業或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得予全額補助。並應於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向原申請之榮服處提出經費補助申請。
4.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榮服處已受理參訓申請者,其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諮詢電話 : 臺北市榮服處 02-27699098 分機610詹小姐,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