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公司、行號負責人健保投保須知」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略以,「雇主及自營業主」為第1類第4目被保險人,第1類至第3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6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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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公司、行號負責人健保投保須知」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略以,「雇主及自營業主」為第1類第4目被保險人,第1類至第3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6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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