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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榮民服務處113年「退除役官兵懇談會」及「服務區座談會」實施計畫

  • 發布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壹、依據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3年12月18日輔服字第1120100376號函辦理。

貳、目的

藉與退除役官兵面對面溝通機制,發掘問題,解決困難,廣納建言,期發揚「忠貞、團結、關懷、誠樸、開創」之精神,凝聚退除役官兵及眷屬對政府施政向心力。

參、辦理方式、對象及期程

  1. 辦理方式:年度區分二種型態辦理,「退除役官兵懇談會」,由處長主持,預定實施1場次。「服務區座談會」以各責任區之服務網為單位,由本處副處長主持,預定實施5場次。
  2. 參加對象:(座)談會參加人員除自行報名者及未曾參加者優先邀請外,應鼓勵並邀請各年齡層之退除役官兵參加,並適時邀請退除役將領、退伍軍人社團及組織代表、823與619戰役、女性及少數民族(如原住民)等,以納其需求及建言。

辦理期程:
一、退除役官兵懇談會:實施日期預定於113年6月5日(三)上午舉行。
二、服務區座談會:實施日期預定於113年4月11日至8月28日上午舉行。

肆、實施要領

一、場地:由本處自行選定,以退除役官兵集居地為原則,場地須設有無障礙設施,以利年長、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人員進出。另請衡酌與會人員出席之可近性、便利性及避免舟車勞頓。

二、邀請方式:

由本處正式公布邀請訊息外,並廣為利用各種宣傳方式,如榮服處全球資訊網、社群網站(含手機通訊應用軟體),結合社區服務組長、社區里鄰長、里幹事、服務志工、地區退除役官兵社團等協助訊息發布,使有意願與會之退除役官兵能有發表意見之機會。另應考量受邀之人員其居住地與方便出席之時間,並請確實周知開會時間與地點,及尊重個人意願。

(一)退除役官兵懇談會:

場次與人數:最低參加人數須達60人 (不含社區服務組長),以自行報名方式為主、邀請為輔,預定實施1場次。

二、服務區座談會:
各責任區輔導員下轄服務區之社區服務組長,每場次邀請退除役官兵10-15位參加,預定實施5場次,邀請退除役官兵代表500人以上與會。

(一)工作報告︰由本處各責任區輔導員宣導近年執行就學、就業、就醫、就養、服務照顧及退除給付之工作成效;另置重點於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及青壯退除役官兵就業需求,加強「就學就業職訓輔導措施」宣導。

(二)邀請來賓:依與會退除役官兵結構及實際需求,彈性邀請貴賓(地區首長、民意代表、榮家、台北榮總、後備指揮部、服務區內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移民署地區服務站、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就業或職訓等相關單位、警政機關、地方性退除役官兵社團及里長等)及相關單位列席「業務宣導」及回應相關問題。

陸、經費

一、「退除役官兵懇談會」(下授)計新臺幣5萬8仟元,

    「服務區座談會」(下授)計新臺幣24萬6仟元。

二、本處服務區座談會預定實施日程表(如附件)。

三、發放需用品(由本處採購配發)︰

      為慰勉出席懇談會之退除役官兵及社區服務組長提出建言及協助轉達政府施政成效之辛勞,每人發給需用品1份。

柒、一般規定

一、退除役官兵懇談會:

  (一)主席指(裁)示事項及退除役官兵建議事項執行情形,於最後一場次辦畢30日內,將「建議事項彙整表」、「會議相關相片4張」及「人員分析表」,備文報會,俾便綜整運用,以利抽查驗證(如附件二、三、四、七)。另未即時答覆或逾越本處權責問題,彙整具體可行建議併案報會,後續依輔導會核定之答覆內容函復提問退除役官兵。

(二)本處應將辦理懇談會各項資料(各類退除役官兵出席人數、工作報告、活動照片、影音、會議紀錄、建言彙整及協處情形等)張貼於輔導會全球資訊網懇談會專區及本處網站,供民眾閱覽,以擴大懇談會效果,並彙整於專卷,輔導會將於年終工作輔訪時實施評核,並列入單位年度績效考評。

二、服務區座談會:

(一)本處於年度「服務區座談會」結束後,彙整陳報所有座談場次紀錄,包含「建議事項彙整表」、「會議相關相片4張」及「人員分析表」,於最後一場次辦畢30日內備文報會,「服務區座談會與會人員簽到表」、「案件處理情形統計表」結報核銷驗證所需,俾便綜整運用(如附件三、四、五、六、七),並將辦理座談會各項資料(會議內容、工作報告、建言彙整及協處情形等)彙整於專卷備查。

  (二) 非輔導會權責之建議事項,應逕函權責機關協處,逾期協處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服務區座談會中榮民(眷)所提建議,請本處各業管同仁答覆,若屬政策性問題,應彙整具體可行建議於當場次辦畢7日內報會,函請輔導會說明後,函復提問退除役官兵,函復提問退除役官兵。

三、年度計畫執行之考評:由本處依輔導會所頒計畫,規劃實際執行情形,並管控及掌握年度懇(座)談會議之實施進程,依規定核實結報各類費用,俾輔導會結合年度業務輔訪,實施考評。

捌、其他

一、本處辦理「退除役官兵懇談會」及「服務區座談會」時,請確遵「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作業,並得於會場加強「性別平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費者保護」等宣導,另應適予宣導本會全球資訊網公告之相關內容。

二、核撥本處服務區座談經費,支用於茶水、清潔、作業、保險、雜支、便餐及退除役官兵交通補助費(依各縣市公車、捷運或大眾運輸工具核實支付),惟不得流用員工作為差旅費,依規定撙節運用。

三、顧及性別平等與照顧少數民族(如原住民)之退除役官兵。除自行報名者外,應多加鼓勵並積極邀請具上述身分者與會,以納其需求及建言。

四、為確保與會退除役官兵及眷屬於往返路程及會場,發生意外傷亡時,為參加懇(座)談會之退除役官兵(含退伍軍人社團代表),投保一日(旅遊)平安保險。所需經費由113年度「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榮民與榮眷生活輔導宣慰及座談」項下勻支。

五、邀請地區退除役官兵參加「退除役官兵懇談會」及「服務區座談會」時,應以未曾參加過者為優先。

六、懇(座)談會接待人員要求儀容整潔,態度親切和藹。

七、年度退除役官兵代表懇(座)談會辦理完竣後,為感謝邀請出席之單位代表,請依權責予出席人員妥適肯定或表揚。

八、於會場準備「退除役官兵及眷屬赴大陸地區貼心小叮嚀」摺頁供與會人員或社團索取,並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受騙。另本案資料印製倘涉及政策宣導,請依預算法第62-1條規定載明廣告及機關名稱。若涉及個人資料列印與運用,請確遵「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玖、年度計畫執行之重點:

一、應注意與會退除役官兵出席之可近性及便利性,並避免舟車勞頓。

二、重視性別平等,提升女性退除役官兵參與率,瞭解女性退除役官兵需求。

三、傾聽弱勢原住民族(含少數民族)退除役官兵的聲音,協處原住民退除役官兵實際需求。

四、結合民間退伍軍人社團組織,聯繫彼此共識,進而擴大退除

    役官兵社團影響力,發揮資源共享以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及眷屬。

五、置重點於「就學就業職訓輔導措施」,廣遴創業有成者分享創業經驗。

六、鼓勵青壯退除役官兵參與,尤其著重未來轉型就業服務照顧工作建言,以為輔導會制定政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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