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俸人員亡故遺族改支改辦業務
一、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遺族得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等相關 規定辦理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二、檢附下列證件至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協議書、切結書、郵局帳戶資料卡、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新制-86.1.1以後退伍者)、51 元回郵信封1個。 (二)戶籍謄本【含1.原始手抄全戶、2.領俸人(含遺族)除戶、3.申請人及立協議書人現戶)各2份(三個 月內有效且記事資料不可省略)(戶籍謄本需載明領俸人與配偶結婚日期)。以上檢附之戶籍謄本含 領俸人、全體遺族都應有身分證字號,不得省略。 (三)申請人身分證、私章。 (四)見證人身分證、私章。 (五)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六)具新制年資者(86.1.1以後退伍)檢附申請人銀行存摺影本(台銀、一銀、合庫擇一)。 (七)未成年子女或無行為能力者附監護人保證書(無行為能力受監護者加附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 書)、 監護人身分證及印章。 (八)身心障礙證明。 (九)家屬在國外者,需檢附載明『授權同意○○○改支遺屬年金』之外單位認證授權書乙份(1年內 有效)、遷出國外除戶戶籍謄本1份。 ※請備妥證件後,申請人及見證人親至就近榮民服務處辦理。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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