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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 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應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應於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 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