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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申請榮民證身分之人員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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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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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就養養護處
答覆:
一、軍官、士官、士兵服現役滿10年,或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先後合計滿10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經鑑定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47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四、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民國47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於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修正施行前已入營服役者、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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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日期:1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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