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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服務】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輔導會公文112.11.14修正規定_page-0001

輔導會公文112.11.14修正規定_page-0001

【就學服務】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一、案旨修正辦法輔導會於112年11月14日以輔學字第11200901842號令修正發   布,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二、修正第三點原條文:進修補助範疇為教育部立案國內大專校院開紹之以下課程:

  • 各項推廣教育教育學分班
  • 大專校院選修學分
  • 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學分班

三、修正第四點原條文:申請人應於課程結束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及金融機構影本,向榮服處提出申請。

四、修正第五點原條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略以。增訂: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逾六十五歲參加大專院校進修課程,不予補助。

五、增訂第六點條文: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參加大專院校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者,適用修正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