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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俸榮民之優惠存款於117年7月1日前,切勿提前解約或變更本金

  • 發布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彰化縣榮民服務處

一、領俸人員之優惠存款本金於117年7月1日之後,由臺灣銀行發還本人,並依服役條例第26條第2項標準發給退休俸。為避免領俸人員逕自將優惠存款辦理銷戶或解約,本會自109年於歷次俸金發放通知單注意事項(二)提醒領俸人員,避免影響個人權益。

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優存利息係屬法定計算要件,臺端之退除給與(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於10年調降期間,倘因個人因素辦理銷戶或解約,除不得再行回存外,並將依法重新計算,為確保臺端權益,如有相關法規疑問,可逕向本處承辦人屈小姐(04-7253108#1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