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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訓公費生篇】我想瞭解輔導會培育公費護理師權利義務規範有哪些?

  • 發布日期:110-11-17
  • 發布單位:就醫保健處

選填國防醫學院護理學系代訓公費生為志願者,如經錄取註冊入學後,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 在學期間應注意事項:
(一)  不得轉為自費生,於新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志願書及保證書。
(二)  受領公費待遇年數為4年,如因學分抵免等因素而縮短修業年數者,受領公費待遇年數應比照修業年數縮短。公費待遇項目包括主(副)食費、學雜費(含實驗費)、書籍費、制服費、平安保險費、宿舍費(含電腦網路使用費)及應屆畢業生旅行參觀費,學校無法提供宿舍者,得比照國防醫學院宿舍費用發給宿舍費。但自行住宿校外者,不予補助。

二、 畢業後應服務事宜:
(一) 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統籌協調相關單位辦理分發公費護理師服務事宜。
(二) 應依分發規定,由輔導會分發所屬機構,服務年限至少4年;應自取得護理師資格之日起,計入服務年數;畢業後無法於第二年年度結束前取得護理師證書者,應負賠償公費之責。
(三) 於服務期間不得自行離職或從事其他工作,亦不得以自費出國進修。
(四) 入伍後,自願轉服志願役者,於國防部所屬軍醫院之訓練服務期間,不計入公費服務年數。
(五) 未履行服務義務者,除應按比例追繳受領公費外,護理師證書並由輔導會保管至履行服務年限屆滿,始予發還。

三、 國防醫學院護理學系代訓公費生事項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費護理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護理學系畢業公費護理生分發服務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四、 若有各項疑義,請逕洽輔導會就醫保健處諮詢。電話:(02)2757-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