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修正】自中華民國113年01月01日生效
重要公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修正】自中華民國113年01月01日生效 重要修正內容: 1.取消原第三點第一項「各項推廣教育班」。 2.原第三點第二項「研究所推廣教育學分班」,修正為第三點第一項「各項推廣教育學分班」。 3.原第四點第四項「取得相關證明之三個月內」,修正為「進修課程結束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4.新增第五點第二項「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 5.新增第五點第五項「逾65歲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課程」。 6.取消原第五點第八項「進修班別如畜獸花鳥研習班、瑜珈提斯韻律舞班、電眼美人妝、中國傳統養生學、爵士有氧、肚皮舞班、塑身班、太極導引、易經、靜思茶道班、疾病自然療法等,屬自我養生休閒娛樂或終生學習性質」。 ※本作業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日前,已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者,適用修正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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