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公告及法令宣導資料
基隆市後備指揮部114年度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法令宣導: 一、依「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等規定,公告112年各階除役年齡如后: (一)二級上將:70歲(民國43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國48年出生)。 (三)少將:60歲(民國53年出生)。 (四)校級軍官及士官長:58歲(民國55年出生)。 (五)尉級軍官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63年出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68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及補充兵:36歲(民國77年出生)。 二、依「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等規定,除役年齡自其出生之日起,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出生年次公告除役,不另發予除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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