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會114年12月19日輔養字第1142000902號令,修正發布「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十條之一
輔導會114年12月19日輔養字第1142000902號令,修正發布「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十條之一,新增「自搬離榮家之日起算二年內,不得申請公費進住榮家或部份供給制安置就養。但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訪視評估有安置之必要,報請輔導會核准者,不在此限。」,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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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114年12月19日輔養字第1142000902號令,修正發布「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十條之一
輔導會114年12月19日輔養字第1142000902號令,修正發布「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二十條之一,新增「自搬離榮家之日起算二年內,不得申請公費進住榮家或部份供給制安置就養。但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訪視評估有安置之必要,報請輔導會核准者,不在此限。」,請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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