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心申請條件
一、服務對象: (一)自費民眾或服務使用者。 (二)經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長期照護需求之「輕中度失能、失智症老人」。 (三)具基本行動能力:至少能坐輪椅或使用助行器行走。 (四)經醫師診斷證明無傳染之虞。 (五)經評估有日間照顧需求者。長期照護需求係指符合長期照護2.0服務對象: 1.65歲以上老人。 2.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個案。 3.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 4.65歲以上僅IADL需協助之獨居老人。 5.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6.55-64歲失能平地原個案。 7.65歲以上僅IADL失能之衰弱(frailty)老人。 (六)資格符合者: 檢附學員3個月內健康檢查(包含胸部X光檢查、血液常規及生化、尿液檢查)並有紀錄、戶口名簿(提供戶號,建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健康存摺) (七)資格不符合者:協助連結其他適當服務。 二、服務內容: *提供生活照顧及延緩生活功能退化。 *提供健康促進課程。 *提供文康休閒活動。 *提供醫護服務。 *提供備餐服務。 *提供家屬指導及諮詢服務。 *提供交通接送服務。 三、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8:00~16:00時,不含國定例假日(以人事行政局公佈休假日為基準)。 四、自備用物:1.保溫杯2.牙刷3.杯子(刷牙用)4.備用衣物(上衣、褲子各一)5.室內拖鞋6.薄被7.衛生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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